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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化 县 慈 善 总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德化县慈善总会(英文名Dehua Charity Federation,宿写 D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德化县民政局。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德化县民政局,接受德化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德化县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 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社会福利事业、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 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各地公益机构的联系,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间慈善援助活动。
  (七) 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 指导单位会员,促进我县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我县制定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 总结本地区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事业,愿意为慈善事业作贡献。
  (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 听取和审议年度慈善工作报告和慈善资金收支决算及年度救助项目预算。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做出重大决定事项,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迅形式召开。其职权是:
  (一) 讨论和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二) 讨论和决定需提请理事会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四) 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 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慈善工作,廉洁奉公。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本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推荐产生,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一) 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及项目的实施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 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
  (三) 向捐款人说明资金用途和监管办法。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即离任本职务,其职务由接任的相应人员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
  (一) 海内外单位、企事业、团体、个人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利息。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管理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如终止活动时,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民政局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本章程修改,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德化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资金使用管理,使慈善资金真正用于扶危济困、慈善救助,为社会上最困难的人群提供援助,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来源:
  (一)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慈善基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坚持捐赠自愿。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凭证。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
本会下属工作机构接受的捐赠,应及时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不得坐支、截留。
  第四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县本级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救助社会上最困难人群。随着本会的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第五条 所募集善款作为慈善本金,每年本金的增值部分,用于慈善救助。
  第六条 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慈善资金,原则上按捐赠者的意愿办理。
  第七条 专项捐赠的资金,按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为突发性灾害开展的专项募集,其款项原则上全额用于赈灾。
  第九条 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募集的善款,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第十条 捐赠者捐赠实物的,除直接可以用于救助的以外,其余实物通过变换资金用于救助。
  第十一条 慈善资金使用,按量入而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第十二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由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性救急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使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会长签发,向理事会通报;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会长签发,向常务理事会通报;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行政经费专项捐赠、兴办实体的收入等。行政经费的支出,参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日常开支由会长或指定的副会长(秘书长)审批。
  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化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德化县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根据德化县慈善总会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捐款单位或个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冠名基金。
  第三条:冠名基金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冠名基金进入本会账户,由总会设置专账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
  第五条:设立冠名基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设立留本付息冠名基金最低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捐款人应就认捐留本额度、付息比例、年限与本会签订认捐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冠名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能从事投资经营和修建寺庙等非慈善公益活动。
第八条:冠名慈善基金的捐助人在与总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基金冠名权。基金名称前必须冠以德化县慈善总会字样,对外一律称德化县慈善总会某某慈善基金。
  二、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冠名基金的管理使用由县慈善总会与基金设立者共同负责。
  第十条:冠名基金的使用,由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资助项目建议计划,报请基金设立者审核、确认。本会和基金设立者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冠名基金,须事先向基金设立者及总会提交资助项目建议书及基金使用的预算报告等文件;经基金设立者确认后,由本会组织、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并向基金设立者报告。
  第十二条:在基金设立者定向资助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会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冠名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纳入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基金设立者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冠名基金和留本付息基金可由基金设立者随时追加补充,总会对基金采用累计的方法计算捐资者的捐款基金总额(包括利息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德化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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